司法救助:守护希望的法治之光
2026-08-31 16:17:29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周玉意 | 作者: | 点击量:5497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卢秋蓉)邻里琐事引发的一起刑事案件,夺去了家中主要劳动力,让本就贫困的残疾妇女一家七口陷入生存危机。沅陵县人民检察院在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导下启动市县两级联合司法救助,联动民政、残联、妇联、公益组织等多方力量,把司法温度送到群众最需要的地方。

被救助人肖某某,女,52岁,肢体三级残疾,是被害人曹某甲的妻子。2024年11月,李某某因邻里琐事与曹某甲发生口角,继而实施故意伤害行为,造成曹某甲死亡。该案经审查起诉、法院审理,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赔偿家属经济损失29898.98元。但李某某家庭条件困难,无实际赔付能力,肖某某一家始终未能拿到任何赔偿。

肖某某本身肢体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儿媳身患甲亢,需要长期服药,没有稳定工作;家中还有三名年幼的孙子女需要抚养。全家七口人,原本依靠丈夫曹某甲的收入维持家用。丈夫遇害离世后,家庭经济支柱轰然倒塌,全家仅靠儿子打零工勉强糊口,生活、医疗、子女教育等多重压力扑面而来。中年丧夫、身体残疾、生活无着落,巨大的打击让肖某某长期沉浸在悲痛与绝望之中,心理创伤难以自我修复,对未来生活失去信心。

2025年5月,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收到县残联移送线索,第一时间研判评估,确认肖某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随即向上级院提请市县两级联合救助。

办案干警实地走访核实家庭实际情况,综合考量被害人家庭现状、残疾人员特殊处境、犯罪人无赔偿能力等现实问题,迅速启动联合司法救助程序,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解家庭燃眉之急。

不止于发放救助金,检察机关坚持“一次救助、长期关怀”,推动构建“检察主导、多部门协同”的残疾人帮扶体系。

三阶递进:保生存、解心结、防返贫兜牢基本民生底线。联动民政、残联、妇联,落实残疾人补贴、困难妇女慰问、临时救助等政策,多方发力保障一家人基本生活,缓解生存压力。做实心理创伤修复。依托沅检 “心启航” 工作室,联合残联开展个性化心理评估、情绪疏导、创伤干预,把心理帮扶融入司法救助,抚平丧亲带来的精神伤痛。着眼长远阻断贫困。将家庭纳入省检察院“检爱计划”,打造“检爱小屋”,改造住房、完善生活设施,改善居住环境;对接公益机构,为孩子发放学业助学金,保障未成年人就学,防止因案返贫、因案致贫。

以此案为契机,沅陵县人民检察院会同县残联签订救助衔接工作机制,打通线索移送、信息共享、联合帮扶工作闭环,推动残疾人司法救助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给予的辅助性救助,是司法为民的重要体现。本案中,肖某某作为刑事案件被害人近亲属,自身残疾、家庭生活困难,加害人无赔偿能力,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法定情形。检察机关没有简单“一救了之”,坚持“司法救助+社会帮扶+心理疏导”多维模式,既解决眼前生活难题,又兼顾心理疗愈、未成年人教育、住房保障等长远需求。

哪些情况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责编:周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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